中政易动决策网报道 2020年某日下午,上海市民朱女士骑电动自行车时,被后方老付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。监控显示,老付撞人后仅回头看一眼便扬长而去,交警调查确认其事发前饮用半瓶啤酒且逃逸,负事故全责。朱女士丈夫袁先生见状上前拦停,过程中老付连人带车倒地,腿部被压骨折。
事后,老付将袁先生诉至法院,索赔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共计40余万元,称袁先生故意拦截致其受伤。袁先生则表示,见妻子被撞且肇事者逃逸,情急下拦阻,事后已报警,愿出于人道补偿2万元。
案件审理时,承办法官冯娇君注意到民法典第1177条“自助行为”条款:合法权益受侵害且情况紧迫、难以及时获国家机关保护时,受害人可在必要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。但本案争议点在于,袁先生并非直接受害人,拦停的也非财物。
法院经研讨明确,自助行为主体可扩大至与受害人有利益一致性的近亲属。袁先生与朱女士为夫妻,拦停是为保护共同权益,符合利益一致性;且老付不法侵害在先,袁先生拦停后无过当行为并及时报警,措施合理。
最终,上海杨浦区法院判决袁先生行为符合自助行为构成要件,对老付的损害不承担责任,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。袁先生自愿补偿的2万元,法院予以准许。此案明确了自助行为主体可包括近亲属,彰显了法律对正当维权行为的保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