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政易动决策网报道 近日,广西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。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《商业招商代理合同》的文件,却在日常工作接受公司考勤管理、按月领取固定工资,最终被无故辞退。公司以双方是“代理关系”为由拒绝赔偿,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拖欠工资。
王某经朋友推荐于2022年8月入职某公司,担任招商运营总监。在签订合同时,公司以“有佣金支付”为由,使用了“代理合同”文本。王某并未深究,实际上他每天按时上下班,接受公司管理人员考勤,通过微信和线下会议进行工作汇报,使用公司提供的办公设备,每月固定领取1.2万元报酬。
2022年12月,公司突然单方面通知王某终止合作。王某申请劳动仲裁,但公司拿出“代理合同”否认劳动关系。仲裁驳回请求后,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法院审理认为,虽然合同名称为“代理合同”,但王某接受公司管理、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,其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,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、经济和组织从属性特征。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在2022年8月4日至1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,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拖欠工资1.8万元。
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,劳动关系认定关键在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,而非合同名称。用人单位不应通过合同形式掩盖用工事实,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阅条款,注意保留工资凭证、考勤记录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,以便在权利受损时依法维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