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莞市人民政府于 10 月 8 日发布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奖励实施细则 (征求意见稿)》,通过财政奖励引导土地向规模经营主体集中,推进农业规模化、集约化经营东莞市人民政府。该细则的核心内容包括:
奖励对象与标准:奖励覆盖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出方(村组集体或承包方)和流入方(种植大户、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)。对流转耕地合同期 5 年以上、规模 50 亩以上且有集体资产交易记录的,给予流出方 300 元 / 亩、流入方 100 元 / 亩的一次性奖励;流转期限 10 年以上且规模 100 亩以上的,每两年额外给予流出方 200 元 / 亩追加奖励东莞市人民政府。
限制条件:流转后未按计划经营、丢荒失管,或流转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、改变农业用途等情况,流转双方不纳入奖励范围东莞市人民政府。
资金监管流程:奖励资金从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,需经股份经济联合社核实、镇街农林水务局公示(7 天)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抽查后,由财政部门拨付至受奖方账户。若全市申报资金超年度预算,按申报时间排序,未纳入当年奖励的可优先安排至下年度东莞市人民政府。